甲以杀人故意,乙以伤害故意,共同攻击丙,导致丙死
2021-11-12 00:18 汕头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[单选]
甲以杀人故意,乙以伤害故意,共同攻击丙,导致丙死亡。事后发现,丙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,但查不清楚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。
学说:
①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,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
②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,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
根据上述学说,以下哪种说法不能成立:
A . 根据学说①,甲乙不成立共犯,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
B . 根据学说②,甲乙成立共犯,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
C . 无论根据学说①还是学说②,甲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,乙总是成立故意伤害罪
D . 无论根据学说①还是学说②,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
参考答案:A
[华图教育参考解析]:
A选项:甲、乙攻击丙的目的不同,根据学说①甲乙不成立共犯;但两者的行为造成了丙死亡,即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联系,该项说法不成立,所以选A。
B选项:根据学说②甲的杀人故意包括乙的伤害故意,所以甲乙成立共犯,且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说法成立。本题为选非题,所以B不选。
C选项:甲的目的是杀人,乙的目的是伤害,且丙死亡,那么甲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,乙总是成立故意伤害罪,说法成立。本题为选非题,所以C不选。
D选项:丙由于甲乙的行为死亡,那么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,说法成立。本题为选非题,所以D不选。
故本题选A。
【2015-江西法检-097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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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汕头华图)


